大兴安岭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

1951年10月,岭南由呼伦贝尔盟新成立的鄂伦春自治旗领导。

196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中发〔64〕92号),决定成立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采用石油工业部大庆油田会战的经验,集中力量在大兴安岭北坡、东坡林区打一个歼灭战。林业部副部长、党组书记罗玉川任会战指挥部政委兼党委书记,铁道兵副司令员郭维城任指挥(1964年9月,郭维城去西南大三线,铁道兵参谋长何辉燕接任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指挥),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局长张世军任副指挥,沈鸿林任副指挥兼工程部长。会战指挥部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实行军地合一体制,合署办公。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区一部分,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全部和嫩江县行政区一部分,划归会战区。1964年6月上旬,林业部选调林业干部陆续抵达。1964年7月初,铁道兵第三、第六、第九师陆续进场施工。1964年7月5日,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正式成立。一期工程400多公里,1967年通车,二期工程1972年通车。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中发〔64〕478号),批准了林业部党组在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专区级),管辖范围只限于会战区,包括黑龙江省的呼玛县全境和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的一部分地区,境内原有人口25000人,隶属林业部铁道兵的会战指挥部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特区政府相当于省属市级政府,由会战指挥部和所在省(区)人委双重领导。具体业务受黑龙江省人委有关业务部门领导。特区政府设正副区长3人,下设办公室、农牧局、文教卫生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民政处、公安处、中级法院。总编制共70人左右。9个林业公司(林业局)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实行政企合一,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的办法。

1965年1月18日, 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的生产部改组为林业部直辖的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65年3月2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撤销会战指挥部的工程部,在加格达奇成立铁道兵大兴安岭林区指挥所。1965年是林区会战全面展开的一年,在大杨树成立了林业部大兴安岭会战的副食品生产基地达拉滨农场,打好铁路公路两大战役。

1966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批复》(〔66〕国内字115号),同意林业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协商的大兴安岭特区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黑龙江省呼玛县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鄂伦春自治旗境内从古里河口起,经古里河和多布库尔河的分水岭,大二根河,欧肯河源,白桦泊、塔列吐河和小奎勒河的分水岭,到老道口;再从古里河口起,经多布库尔河、阿里河的分水岭,到伊勒呼里山脊。呼玛县境内,嫩漠公路距黑龙江沿岸超过二十公里的,以嫩漠公路为界;不足二十公里的,以距黑龙江江边二十公里处为界,为有利于呼玛县对边防工作的管理。

1970年3月铁道兵大兴安岭林区指挥所改称铁道兵东北指挥所。1970年4月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龙革发〔1970〕78号),大兴安岭特区改名为大兴安岭地区,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旗划归大兴安岭地区。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中发〔1979〕42号),指示“为了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发展,按一九六六年四月国务院一一五号文件批复精神,将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和牙克石林业管理局,改为林业部直属企业。为保障林区生产、生活已建的工厂、农场、副食品生产基地,仍由林区管理。”1980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室发布《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1980〕室字4号),再次指示“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暂按中共中央〔197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1981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81〕国函字49号),同意将原呼玛县中部的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三个公社和塔河区新建塔河县;将原呼玛县北部的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和阿木尔、图强、古莲三个区划为漠河县[1],县址设在西林吉。

漠河市建有大兴安岭五·六火灾纪念馆,介紹此次火災。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發生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3.3万人无家可归);死亡193人,受伤226人。

201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漠河县,设立县级漠河市,漠河市人民政府驻西林吉镇。